出国(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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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02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因公出国(境)管理

(一)制订年度计划,严格执行选派规定

1.根据工作任务和需要制订学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不得安排照顾性和考察性的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2.校级领导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3.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团出访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4.已退休校级以下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现从事工作与原岗位职能无关的党政干部,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国。

5.合理安排出国(境)计划,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境)外出访任务,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会议等。

(二)实行归口管理,认真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1.校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向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事办)等部门报批。

2.处科级领导干部使用学校事业经费出访的团组和个人,由组织部门审核,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3.教职工使用学校事业经费出访的团组和个人,由人事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三)规范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做到信息公开化

1.出访任务须由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的邀请,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员应与出访任务和出访人员的身份相符。

2.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应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团组、分别报批,严禁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随行,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3.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在外时间期限和出国经费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4.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参加部(委)和省(厅)组织的双跨团组,仅限于与该项目有直接关系的人员,无关人员不得参团。

5.出访团组须在回国后五日内向国际交流处归缴因公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十五日内向国际交流处上交出国(境)出访报告。

6.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通过校园网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等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因私出国(境)管理

(一)教职工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境)管理

1.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规定,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出国(境),需填写《吉林医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留学、研修等类人员)》(附件1),按程序上报组织部、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2.出席国际会议和培训的人员,按出国人员的职务和出国项目,上报相关部门,校长办公会审批,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3.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要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权益,保守国家机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自觉接受学校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教育、指导和管理,认真履行出国项目的协议,按期完成派出任务。

4.各单位党总支书记必须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出行前教育谈话,讲解相关政策,告知注意事项。对出国(境)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所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络,每月不少于一次,了解其思想政治、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传达学校重要事项。

5.国际交流处应按上级部门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填报《出国(境)人员行前教育登记表》(附件2),协同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主动关心派出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派出人员有义务主动与国际交流处和所在单位保持联系,须每两个月上交《教职工出国(境)情况汇报》(附件3),以电子形式发至国际交流处备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对其在国(境)外期间的管理。

6.出国(境)人员在回国返校后,须以总结报告会的形式汇报学习成果,并在一个月内将汇报总结以书面形式上交国际交流处。

7.需延长留学期限或提前回国的人员,应在留学期满或拟提前回国日期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由,所在单位批准,由校长办公会审批,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8.处科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报组织部备案。

按照吉医院党组字〔2012〕5号关于印发《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关于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执行。

9.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需填写《吉林医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探亲、旅游等类人员)》(附件4),由所在单位审批、备案。各单位兼职外事专办员,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因私出国教职工的数据统计工作,并于每学期末将《吉林医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统计表》(附件5)报送国际交流处备案。

(二)退休领导、职工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境)管理

1.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应向组织部提交个人申请,报国际交流处备案,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

2.退休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经离退休工作处(关工委)批准,国际交流处备案,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

3.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要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和学校权益。

三、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外事工作开展

1.严格按照因事定人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合理、有效地安排出国(境)团组。出国(境)团组要坚持遵循“六对”要求(对事、对口、对点、对路、对数和对规),确保出访的质量和效果。

2.全校教职工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出国(境)审批程序,未经所在部门和学校批准,私自出国(境)者,学校将按照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教师出国进修学习。

4.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把好本单位教职工出国(境)审批关,严格执行外事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协查、统计工作。

5.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相关文件执行。

本管理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